更新时间:2023-11-18 15:41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司法会计师是一项新型职业,国内外均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我国检察机关于1985年开始设置司法会计专业,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司法会计职称评定办法,标志着该项技术专业的建立。
司法会计师职业已有社会化发展趋势,比如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有文献显示,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在本世纪初成立了司法会计师行业协会。
有些同行认为司法会计师执业没有标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比如我国每年要完成大量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可能没有标准。
按照标准化的一般理论,标准包括专用技术标准和引用技术标准两类。我国进行的司法会计活动是有标准的。其中,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机构以及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及一些司法会计鉴定中介机构编制的各种涉及司法会计工作制度中有关业务受理程序、操作程序、文书标准等内容都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专用标准。司法会计鉴定中运用的引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各种财务标准和会计标准,十分浩繁。如果说没有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应该是指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专用司法会计标准体系。
学术界在2007年提出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设想是编制一套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构成的执业准则,属于司法会计专用技术标准的一种形式。
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意义重大。通过编制和实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一是可以加快我国司法会计师职业化的进程,实现国家、社会对司法会计行业的认可;二是可为编制更为科学、系统的司法会计专用技术标准打下实践基础;三是可以将法制的和科学的理念推广到司法会计师的各项工作中,提高司法会计师的工作质量,减少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的风险性;四是可以培养一批致力于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研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促进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
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主要有法制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坚持法制性原则,是因为司法会计师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诉讼活动,包括由司法会计师独立从事的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和提供专业咨询、协助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协助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等诉讼协助活动,因而执业准则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诉讼法律所规定的一般诉讼原则和要求,特别是有关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法律规定。
坚持科学性原则,是说执业准则编制应当符合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已经综合了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并反映了司法会计活动规律和方法、对策等执业准则所设计的各项原则、程序、方法,应当符合司法会计学科原理。
同时,科学性还要求准则体系应当能够规范到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各具体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准则之间不应出现规则矛盾。
编制系统的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需要依靠一套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为支撑。由于国外司法会计学科理论研究目前尚未取得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因而尚不具备编制系统的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条件。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师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注意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区别。
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有利于区分研究两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属性: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
第二,注意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
司法会计师就像会计师一样,是一个职业称谓。会计师往往被简称“会计”,而司法会计师也同样会被简称为“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司法会计”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因而在书面表达中如果把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达司法会计职业(执业)问题时,应当使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不能简称为“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性非常强,它不仅对财会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还是一门实践性和独立性很强的法律诉讼业务活动。但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鉴定的管理也无统一的主管部门,有时对于同一案件的同一财务事实,由于鉴定标准不具体,出现几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令法院无所适从,引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司法会计的跨学科性,导致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与审计风险相比,司法会计鉴定牵涉到会计规则、证据规则、诉讼规则,是一种精确度很高的确认工作。而审计主要牵涉到会计规则和企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是一种有合理模糊性的评估。因而,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比审计风险形成因素更多,内容更复杂,责任更重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也更高。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与会计查账风险也有明显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对被鉴定业务所牵涉的机构或人员而言,都是外来的,鉴定者与被鉴定者具有一定对立性,过程的公正性、中立性比较突出;会计查账主要是一种企事业单位的内控行为,检查者和被检查者没有根本利益的对立性,甚至为同一主体,因而会计查账风险较小,而且可能在内部化解。司法会计鉴定风险较大,且一旦形成以后难以在本次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之内化解。
此外,和文件检验鉴定风险相比,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主要是因技术、手续、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条件而形成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而文件检验鉴定风险主要是因设备、参照系条件而产生的风险,比较简约、直观。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鉴于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风险,从4个方面入手最大程度地加以防范和控制。
首先,急需从国家和全社会的角度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革新整个司法鉴定行业风气,正确引导公众和媒体舆论。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有关的行业协会、资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一起,就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程序、形成结论的具体量化标准等形成规范化文件,这中间应当特别注意可操作性和标准的合理性。当然,在全国性的规范还没有整体出台之前,各地方也可以本着合法、审慎、周密的原则尝试出台一些规章制度,合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规范制定后既需要积极稳妥的实施,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总结、论证和完善。
既要积极引导司法鉴定行业整体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促使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鉴定人员洁身自好、抵制侵蚀、公正鉴定、审慎作结;又要正确引导公众和媒体舆论,防止对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各种诉讼活动造成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压力,影响其公正性。
其次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理顺司法会计行业整体的管理体制,消除或缓解个别单位对本机构的业务绑架现象。对于社会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来说,整体管理体制的行政化色彩非常突出,行业自律作用非常微弱,司法会计鉴定行业也不例外。
由于专业的障碍、利益的驱动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管理司法会计行业往往难以到位,这方面可以参照律师、注会行业管理的改革,逐步强化行业自律而弱化行政管理。
应完善针对个案的风险内控制度,降低因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个人的肆意妄为带来的风险。结合本地方的主要业务类型或者本单位、内部人员的特点合理规范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操作流程,强化业务过程中的审慎性和责任心,防止程序性风险。加强具体个案中参与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随机组合,甚至形成竞争机制以相互监督制约,防止互相串通;最后在内部亦加强对违反规则的公开处罚,起到既惩又防的效果。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强行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比较多的经济实体的具体业务拆分给不同的多家机构共同承担,通过不同机构之间的制约降低风险。
再其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对于之间的证据提供的合法性依赖程度非常高,是基于之前所有证据都是合法的这一逻辑假定而进行的,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人员通常是不收集证据的。三大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强化诉讼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是降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重要保证。
在诉讼中应极力防止刑讯逼供,避免用利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并在审判中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采取等,能够切实有效地降低错案风险。
最后,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行使或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涉讼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需要充分行使知情权,过程参与权,对不法或不合理行为的异议权,对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的救济权等,不能因为权利没有行使而使自己蒙受冤屈;但对于自己应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应当切实积极履行,积极运用各种途径收集和保存相关凭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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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1、助理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含会计、审计,下同)专业学历,工作一年以上,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2、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执业中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3、高级司法会计师:取得中级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高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类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1)熟悉和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制定和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方案;
(2)熟悉和掌握对各类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
(3)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作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
(4)熟悉有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
(5)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根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大致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诉讼方面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诉讼支持
1.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问题通常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其中:
(1)针对诉讼价值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测算诉讼成本,为诉讼主体确定是否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或罪责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2)针对诉讼方案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协助制定诉讼调查、诉讼和解等方面具体方案,为诉讼主体提供具体诉讼建议,这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案、起诉方案、律师应诉方案等,也包括民事及行政诉讼中起诉方案和应诉方案;
(3)针对财务会计标准方面的问题,除口头答复外,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准许,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标准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制作《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2.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凭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提供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况,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法庭。鉴定意见可能包括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非诉讼方面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管理服务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是接受相关公民、法人、诉讼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诉讼以外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有关的管理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舞弊(审计)调查业务
2.舞弊诊断业务
3.参与经济合同事务
4.担任特别管理顾问
5.参与非诉讼调解
6.协助进行经济事项调查
7.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基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尚未就进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称谓问题达成一致的说法。
一些法律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统称为司法鉴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于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不一定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便于区分具体人员的执业资格与鉴定资格,应当在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称谓“司法鉴定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