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更新时间:2023-12-04 15:5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简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可见,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

客观表现

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场和方法。它对人们的法律活动起着潜在的指引作用。由于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也由于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的国家或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

首先,应当承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其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充满着无数闪光之处。例如,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其代表人物孟轲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时提出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论断,意思是说即使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去遵守,需要人去贯彻实施。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这些经典论述,无疑是非常有道理的。

其次,不容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包含了很多消极的因素。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思想,等等。所有这些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果我们决心走向法治的话,如果我们决心要提高中国司法的公信力的话,就必须同时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并努力改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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