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

更新时间:2023-06-21 16:01

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新篇章。

职责信息

(一)司法部的主要职责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市区级司法(厅)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起草制订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区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镇街、区机关部门及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全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

4、负责管理开展全地区法律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检查镇街、区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分部)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全区镇街社会纠纷“大调解”中心开展工作;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导、检查全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6、承担地区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镇街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执法检查、监督;负责地区法行政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8、负责地区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及调研工作。

其他信息

(三)市县司法局设科、室、处、所及其职责

1、法制宣传科,负责起草、制定区中长期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意见、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负责全区普法教育的资料收集、信息反馈和总结报表工作;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普法教育;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等。

2、基层工作科,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管理工作;负责统计、上报人民调解报表;指导、管理全区各街道司法所工作。

3、社区矫正科,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网络的管理工作;预防全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4、法律援助科,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协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对全区特定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或组织承办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区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负责“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执业证照、年度注册工作。

5、法律服务科,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监督、检查、考核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处理对全区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诉和复议;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公民从事法律服务的管理;负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执业证照、年度注册和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核登记和年检工作;协助政工科做好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专业职称的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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