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7 17:04
司法认定的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事实众所周知,如果要求对这些事实予以证明,未免失之迂腐。这些事实为一般人所不争议,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两个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几,某地某日太阳升落的时刻等等。
此外,对某些公共文件或官方文件签署的确实性,也须依法采取司法认定。
在有些情况下,如对不属于实际常识范围之内的争议事实,法庭在决定对事实进行法律认可之前,往往会参考他认为合适的有关资料。如法庭对普通英语词汇的含义采司法认定,但为了参考起见,法庭仍旧可以查阅字典。由此而确认的事实,被视为采司法认定的结果,而非证明的结果。同样,法庭在司法上认定了外国主权,但在有疑问的时候,外务大臣的适当证明书具有决定意义。
在此情形下,司法认定与证明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司法认定与推定不同。
推定实际上是进行证明的一种特别方式,其效果在于确定证明责任的归属。而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公认的事实,不存在证明和推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