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17 19:13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内容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确定案件事实,二是确定法律适用。这也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与此相对应,审理过程划分为法庭调查——确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庭辩论——主要解决在事实确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即法律评价问题。确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可概括为确定诉讼事项。诉讼事项确定了裁判依据也就确定了,裁判自然就产生了。上述内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认知的前提基础。
就案件事实确定而言,不明或有争议的通过证明方式确定,明确、无争议、显而易见的确定事实(主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没必要证明而由法官直接认知;就法律适用而言,不明或有争议的通过辩论解决,明白、无争议或显而易见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论的必要而由法官直接认知。不需要证明、不需要辩论的诉讼事项可概括为具有显著性的诉讼事项,显著性即司法认知的标准,凡具有显著性而达到司法认知标准的诉讼事项均应当予以司法认知。
根据上述内容,司法认知概念的基本界定应为:裁判者依职权对因具有显著性而无证明与辩论必要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诉讼事项直接确定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制度。
司法认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裁判依据确定除证明与辩论方式外,还包括省去证明与辩论的裁判者的直接认知方式。司法认知是裁判者的职权行为,表现为裁判者对裁判依据确定的必要干预,其基本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实际效果上,司法认知可以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证明与辩论负担,也可合理划分诉讼中裁判者职权与当事人证明与辩论权利、义务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