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09:26
合作农场(cooperative farm) 是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1958年实现农业合作化时称农业合作社,1962年改称合作农场。平均每个农场约有300多户,耕地500多町步(1町步约合1公顷)。农场内部划分作业班,作业班下又划为若干作业组。土地、耕畜、农具等属农场集体所有。拖拉机、汽车等大型农业机械属国家所有,由郡机械作业所管理,固定给农场使用,农场负担折旧费、燃料和修理费;水利设施由国家兴办,交农场管理使用,农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农场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上缴国家税收,提留集体积累后,用于集体消费和个人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农场人员的劳动日数分配。在郡一级设立郡合作农场经营委员会,负责领导合作农场的计划制订、生产安排、劳动组织、土地利用、物资供应、财务管理、产品分配等经营管理活动。
合作农场的发展,是农业商品化、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可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①它解决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做不了或做了不经济的事情。通过合作,可以降低成本,取得规模效益。②它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一体化、规模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③它有利于农民进入流通,促进市场与流通的发展。合作农场有不同的形式。从所有制角度看,主要有:①国营农场内部的合作农场。即职工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②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作农场。即农业生产专业户实现合作经营。从联合的方法与途径看,主要有:①生产合作。即通过共同完成农业作业等方式开展合作经营。②流通合作。主要是共同解决生产资料来源,联合销售农产品等。
中国的合作农场是以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具有如下特征:①合作范围有限。一般只是某一环节或方面的合作,还不是共同经营的一体化模式。②合作的不固定性。还没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仍具有较多随意性、随机性的特点。③合作是以家庭独立经营为基础的。合作取决于双方愿望,取决于双方对于合作带来的收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