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02 15:43
“合法性”(the theory of legality)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韦伯1998:5-11;Rhoads 1991:167),或规范系统(哈贝马斯1989:211)。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韦伯1987:241),或政治秩序(哈贝马斯1989:184)。笼统的讲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推崇的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保持赞同。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如果是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构建一种比较和谐的社会的基础,是一种良性的关系。
合法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提出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存在区别——因为法律本身也存在合法性与不合法性。法若是恶法,那么合法律性存在,合法性不存在;只有良法才存在合法性。
(2)如何制定良法:首先,法要体现社会普通价值;其次,法要回应社会的利益诉求,让人们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得以实现;再次,良法中要有“掌握权力的人并非至高无上”理念。
(3)合法性与政治分化
政治领域分化安排也要具有合法性。如阶级分化安排。
(4)合法性与政治责任
政党、政府承担何种责任,也与合法性有关。如果无法承担政治责任(特别是在社会领域),其合法性也会产生危机。
(5)合法性与政治判断
政府、政党如果是在重大问题上判断、决策失误甚至错误的话,其合法性也会动摇,产生危机。
(一)当代政治合法性的三个面向及其评价
在当代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西方政治学界比较多地强调政治权力主体的能动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其中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强调了制度系统本身的合法律性,规范民主理论则强调了“效率”和“政绩”等表明政治系统有效性的特征,葛兰西、利普赛特、伊斯顿等学者强调了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政治合法性不是由政治权力主体以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系统单方面决定的,政治系统无论是追求物质形态的绩效、传播观念形态的思想意识还是设计、制定形态的规则,都与社会大众之间构成了某种价值效用的关系。社会大众也会响应地从自身的感受和一定的价值理念出发给予评价和反馈。当政治权力主体与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时,即达到价值认同的地步,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才有可能构建起来。
“价值认同”是促进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力客体相互作用,生成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价值认同与政治合法性
1、 制度的合法律性与价值认同
马克思·韦伯认为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是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政治系统要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构建的规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当政治秩序体现出一种被认可的价值时,即在实践中在机制和运行上尽可能地体现和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民众追求的理想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
亨廷顿在《我们是谁》一书中援引了一项民意测验调查:人们对自己国家最引以为豪的是什么,对国土自豪的人在美国仅有5%,相比之下,英国有10%,德国有17%,墨西哥有22%,意大利有25%,而另一方面,对本国政治体制最引以为豪的美国人有85%,英国有46%,墨西哥有30%,德国有7%,意大利有3%。“宗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第一项内容。”美国2000年统计,60%左右的人信仰基督新教,而且信仰热情最强烈。
2、 政府的有效性与价值认同
利普赛特将运用政治权力取得的成就称为政府施政的有效性。他认为:从长期来看,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是正相关关系,“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斯蒂尔曼指出:“只有当政府的产出与社会的价值范式相符合的时候,一个政府才是合法的。”
只有体现公正、协调、可持续等价值取向的经济增长才能获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贫富差距悬殊、生态危机都极易形成“成就缩小效应”,最终会动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2006年国际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全球清廉指数”(完全清廉为10分,非常腐败为0分)。中国为3.3分,在163个国家中平列70位。新加坡为第5位,中国香港为第15位,日本为第17位。
2007年8月8日,亚洲开发银行发表“亚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报告。中国贫富差距在22个国家中最大,收入最高的20%人的财产是最低的20%的11倍。
《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2005年头10位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美国位列第一位(5881百万吨),中国第二(3510百万吨),俄罗斯为第三(1431百万吨)
3、 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与价值认同
利普赛特认为,政治合法性的水平与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状况有很大关系。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指人们在国家认同上表现出的思想观念的一致性。伊斯顿认为:“如果一个意识形态要像成为支持的刺激物,它的内容也必须首先要系统成员有感染力。”意识形态所反映和弘扬的内容必须能够满足大多数人价值偏好的现实的利益需要和对未来的设想。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曾经为苏联政权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但是由于苏联的社会现实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规定的理想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导致了苏联意识形态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苏联政权当时不得不为了满足理论的需要而裁剪现实,这进一步导致意识形态的教条化、神圣化,曾任《真理报》主编的阿法纳西耶夫在他的回忆录中说:为勃列日涅夫起草文件,并不需要有什么“新思想”,更不要说有什么“独到的思想”。只要你善于把那些早已陈旧、无人感兴趣的思想换上新的形式,找到新的表达方式,应当说就已经体现出了十分的“创造性”了。“我们就这样一天一天地、一周一周地、一月一月地写作、炮制、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他还指出,“为他人起草某种东西,在“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旗帜上勉为其难地从自己的头脑里挤出一些词、句子和段落,这项工作虽然十分光荣,但却也令人极为头痛和疲惫。”因为“当你看到、感到美好的理想、崇高的言词和信誓旦旦的许诺与事实不符,你就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痛苦”。
(三)当代政治性的形式基础与实质基础
政治系统追求政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谋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只是构成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而政治权力主体与民众之间达成的价值认同才是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基础。
罗尔斯认为,尽管人们不能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政治领域里人们各行其是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必须以某种政治共识作为人们合作的基础,努力寻求并界定政治共识是政治哲学的重要使命。
在当代社会能够被政治权力主体与广大民众认同,且作为在一定时期评判政治合法性的社会价值规范应该具有怎样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当是具时代性、普适性、共识性特征的基本社会价值规范,例如,民主法治、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科学发展、诚信友爱、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等。
寻求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实质基础),并不等于已经获取了政治合法性。只有当政治权力主体与社会大众取得价值认同,并且通过政治权力主体努力推动的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将普适性的社会价值规范真正落到实处,并最终在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中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