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更新时间:2024-10-13 17:40

合理使用(英文: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的概念,在英国版权法中为“合理交易”(fair dealing)。我国著作权法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在法律中表述为“权利的限制”。具体而言,“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简介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1. 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

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参看 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2.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著作权人(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 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理论依据

1.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

2.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一部作品的出版,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时代人的思想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是作者个人或几个人的最新创造,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利用和发展。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辅相成、作品完全由个人垄断是不适宜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所以,著作权能,按情理,亦不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3.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蛋糕不能让版权人独享。

中国法律规定

根据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判断标准

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规定:不管第 106 条及第 106 条之二如何规定,但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而采用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版权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在任一具体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1)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还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

(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

(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以及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此也即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标准”。具体而言,“四要素标准”的适用包括: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未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限于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8条曾规定:“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无论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均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上述内容被理论界认为我国司法实践融入了美国版权法上的“四要素标准”。

局限性

合理使用,并没有穷尽所有的限制。著作权、邻接权作为一种私权利,要服从宪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和法理。私法应当服从公共福利,不得滥用。当权利和权利冲突时,要进行利益衡量。在此情形下,也有可能要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具体法律规定还要运用公序良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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