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08-19 18:49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推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合肥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和便捷化。

四是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推动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我市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合肥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编制卫生健康项目政府购买计划,指导大型医用设备器械采购计划编制。协调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全市药品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全市医疗服务机构执行政府招标采购价格,调控全市医疗服务费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统筹推进卫生健康系统脱贫攻坚和卫生健康民生工程。

(五)政策法规处(体制改革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研究拟订贯彻执行卫生健康、生育等政策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策法规咨询、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组织卫生健康有关政策的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工作。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防治处)。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负责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拟订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七)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和各类法定体检工作;负责受理全市医疗事故报告,协调处理各种医疗纠纷;指导监督市医学会依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党建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督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创建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全市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和防疫处理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处置救援等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医学科学研究、卫生健康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健康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应用;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十一)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三)老龄健康处(健康产业促进处)。组织拟订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健康产业规划推进、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协调等相关具体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受理和组织职业病的市级鉴定工作。

(十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推动落实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七)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新闻发布和科学普及等工作。负责党的理论宣传、意识形态、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实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十八)中医药服务管理处。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医药学科建设,促进中医药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协助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配合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业务培训。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党建工作。

(十九)行政审批事务处。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任务。负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工作。

(二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推动公立医院落实党建工作要求,负责研究解决公立医院党建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行政编制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其中,正科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副科9名。认定工勤人员1名,现有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逐步消化。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主任:张晓峰

副主任:王瑞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秦继平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刘辉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向阳、何春芝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杨之煜、张晓峰、陈学超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孙跃龙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研员:沈慧珍、葛丛山、张申平

其他事项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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