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餐饮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2-25 02:06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Hefei Restaurant (Cuisine)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HRIA。由从事饭店、宾馆和餐饮经营管理的培训、教学及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性组织,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服务性及中介性,协会坚持以人为本,具有融洽、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权益,贯彻市政府对行业要求等职能,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机构简介

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市从事餐饮的饭店、宾馆、酒店、小吃、快餐、火锅、龙虾、早点等企业以及经营管理者、有一定贡献和知名的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员等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协会具有较系统的服务体系:

政府服务体系:协会在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参与制订行业法规、行业标准与行业自律规则,传达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受政府委托,承办政府主办的有关活动,参与全国绿色餐饮,全国酒家酒店的等级认定。协会积极开展社会调研,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协调解难,反映诉求,促进行业发展。

培训服务:协会拥有强大的学术资源及专家队伍,组织专题性讲座、学术性交流,并举办厨师、服务师、市场营销、美食营养、点菜师等培训班和高级研修班。

信息服务:协会为加强媒体间的密切合作,带动合肥餐饮业发展和宣传,主办有会员内部期刊《合肥餐饮信息》《美食家》和合肥餐饮网等宣传媒介,为会员收集并随时提供餐饮业最新信息和行业动态,客观反映行业经营业绩与发展趋势,以促进行业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企业管理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会展服务:协会承办的中国·合肥徽菜美食节是一年一度的美食大展示,是行业最大规模的活动,每年有数十万人次参加。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厨师节、国际美食博览会等国家级的盛会。协会为街区、企业美食活动提供服务。

对外交流服务:根据日益开放的需求,组织管理者与国内外一些发达的餐饮企业开展交流学习,考察与培训,加大行业交流的力度,促进餐饮业发展。

认定服务:协会常年开展合肥名店、名宴、名菜以及名师、大师的认定,授予称号。

协会章程

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英文Hefei Restaurant Cuis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RIA,简称“合肥餐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宾馆、酒家、快餐、小吃、酒吧等餐饮服务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烹饪理论、餐饮教学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性行业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弘扬祖国饮食旅游文化,提高烹饪技艺和餐饮管理水平,促进合肥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为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合肥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常开展行业与市场调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状况和需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标准;

(三)规范市场秩序,制订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实施职业道德准则、诚信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以及餐饮企业关系;

(四)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经常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或论坛,不断提高餐饮企业素质;

(六)开展创名店、名牌、名品、名师等活动,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事故鉴定等相关工作;

(七)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举办餐饮产业大会、项目推介会、技术比赛、美食节、研讨会等,为餐饮产业发展搭建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主动与国外行业协会、餐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并参与活动,组织餐饮企业到国内外考察,引进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九)认真研究餐饮资源配置、规模经济、连锁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入驻合肥市地域内取得合法经营权的酒店(宾馆)、饭店、餐饮公司(集团)、酒家、快餐、农家乐、酒吧咖啡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学校及研究机构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只要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自愿申请入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餐饮行业及相关产业有影响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应推选1-2名联系人作为会员代表。

(三)发给会员证(牌匾)作为会员标志。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对本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8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铜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二)(四)(五)(六)(七)(八)相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驻会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授权协会法人、驻会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违反,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 月28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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