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7 16:37
吉林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吉林大学学生会以“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并全心全意为其服务。“为宗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原则,协助学校管理、促进学生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展现吉林大学学生风采。
历届学生会成员,忠于本职工作,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使学生会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合校以后,在全校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及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下,本会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深入人心的品牌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繁荣校园学术与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出了重要贡献。
回首过去,令人鼓舞,展望未来,催人奋进,学生工作任重而道远,本会定将不懈努力,不断开创吉林大学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校内相关部门以学生会为媒介,定期沟通并积极解决问题的维权服务体系。
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并严格执行的民主管理体系。
多方联系,定期培训,定点认证的培训认证体系。
增强学生会责任感、发挥社会精英群体辐射、带动作用的社会服务体系。
定期组织、形成规模、打造品牌的文化活动体系。
积极交流、互通信息、精诚合作的交流合作体系。
第一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JILIN UNIVERSITY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JLUSU”(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吉林大学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组织宗旨
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并全心全意为其服务。
第四条 组织原则
吉林大学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法律法规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着力培养广大同学对党的忠诚信赖和对祖国人民的赤子之心,团结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在担当中历练,在奋进中成长;
(二)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原则,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大力繁荣校园文化,以同学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各院学生之间的交流,加强校内各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营造朝气蓬勃、真诚友爱、健康正派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发展同全国其他高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展现吉林大学学生的青春风采。
第六条 凡取得吉林大学学籍且承认本会章程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五)会员在本会受到不正当待遇或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整体利益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求实创新,励志图强,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一节 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特殊情况下,由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代会。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制定及修订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序表达同学合理诉求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表决权;
(三)有监督学生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对学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五)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六)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学代会及相关会议的义务;
(七)有执行学代会决议,及时向所在院系传达学代会精神的义务。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常代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委派专门教师担任,指导常代会工作。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由各学院学生代表推选,并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常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八条 常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三)选举产生参加上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五)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六)联系各学院学生会,督促各学院学生会执行学代会决议;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5人组成,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学生会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设置综合事务部、学生服务部、校园文化部、宣传调研部和联络培训部五个部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3名,其余为学生会工作人员。学生会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总人数不超过60人。如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一)综合事务部
负责学生会内部建设、财务管理、人事及档案管理、人员考核、物资文件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负责大型活动的策划审批、部门协调、人员管理等统筹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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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服务部
权益保障:负责收集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致力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解决学生实际问题。
关心女生:负责维护女生利益,加强女生安全意识,举办立足女生群体的特色活动。专项负责加强与妇委会等团体的联络。
少民服务:负责关注少数民族学生诉求,搭建少数民族学生与学校间的联络平台,打造少数民族特色校园活动。
心理健康:负责与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协同配合,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举办心理特色活动。
(三)校园文化部
学习发展:负责多渠道加强学生学风建设,举办学术报告、经验分享、交流沙龙等学习型校园活动。专项负责“先锋论坛”辩论赛、“魅力吉大”名师讲座、“求实·求识”学习打卡活动。
文艺体育:负责繁荣校园文化,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文体赛事及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校内外文艺团体的交流合作。专项负责励志·立志训练营。
(四)宣传调研部
新闻宣传:负责学生会各项宣传工作,新闻报道、摄影摄像,维护学生会官方网站。专项负责记者团建设工作。
新媒体运营:负责学生会新媒体平台建设、运营及开发,提供技术支持,打造青年喜闻乐见的互联网产品。专项负责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联盟建设工作。
青年调研:负责结合学生关注热点和存在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举办青年问题研究论坛,为学校制政施策提供理论依据和信息服务。专项负责学生研究课题工作。
(五)联络培训部
内外联络:负责校内外团体联络、企事业单位联络、社会合作洽谈等工作;负责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会联动机制,以及学生会主席联席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培养培训:负责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素质拓展等,专项负责大学生骨干素养提升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和常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吉林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提名、选拔部门负责人;
(三)联系各学院学生会;
(四)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受吉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监督,并向其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吉林大学学生会;
(二)主持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会议和学生会工作例会;
(三)代表全体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委派专门教师担任,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因故离校或退出学生会主席团后,由学生会秘书长和主席团增补成员候选人,通过常代会选举主席团增补成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代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院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校级学生会和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为发挥校级学生会与院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效能,院级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全体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校级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其中主席团成员3名;设不超过5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名;其余为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制定。院级学生会应认真执行学代会决议,并对校级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院级学生会工作报告,建立完善校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吉林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争做“学生友”,不做“学生官”,努力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院级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经学院团组织批准后,报校级学生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迅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吉林大学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不得制定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代会筹备工作组负责,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代会,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常代会。
2020年8月,入选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届主席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