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10-10 19:2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编制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医疗、研究机构。

四、负责指导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执行国家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医疗、研究机构。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

六、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实施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中医古籍整理研究,推进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医药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字综合、信息统计、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指导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有关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规与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起草中医药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调查研究;组织拟订有关的中医药标准;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医政处(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处)。

拟订全省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执行国家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拟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参与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及中医药民间验方的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组织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医诊疗生产加工技术;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外可启用人事处印章。

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现任领导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天慕

党组成员、副局长:毕明深安媛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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