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5-15 07:02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煤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将由原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 格证以及原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职责交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 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组织省政府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和省政府其他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分析处)。

组织实施省内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备案工作。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对省属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指导省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并监督省属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省属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省属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省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市(县)、乡镇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并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市(县)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市(县)和乡镇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市(县)和乡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资质审查、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评估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人事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9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分工,按照吉编〔2006〕2号文件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鉴于省政府将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因此,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管理职责暂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此项管理工作中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协调会商。择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理顺。(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杨凯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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