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3 14:10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制定的。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履行全省重点国有林监督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监管和产业发展等职责,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吉林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畜牧业管理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吉林省政府直属机构,履行全省重点国有林监督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监管和产业发展等职责,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吉林省林业厅。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订省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订省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省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的调查和研究。
(二)生态保护修复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四)草原管理处。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五)湿地管理处。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管理省级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八)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林业工作站管理处)。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九)天然林保护管理局(省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培育年度计划、森林管护体系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区改革工作。
(十)发展规划和改革处。研究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编制全省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国家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负责组织全省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一)财务处。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全省公益林等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审计稽查、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技产业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十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及行政许可证发放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
(十四)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省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十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9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其中:正职20名(含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7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5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省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6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公安局
延边森林公安局
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吉林省林业工作总站(吉林省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吉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吉林森工集团
临江林业局
白石山林业局
松江河林业局
三岔子林业局
长春市林业局
吉林市林业局
通化市林业局
白山市林业局
四平市林业局
扶余市林业局
前郭县林业局
长岭县林业局
乾安县林业局
镇赉县林业局
党组书记、局长:高海珠
副局长:韩良
副局长、党组成员:王伟
副局长、党组成员:段永刚
副局长:李东友
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郝彤
(更新于2024年10月)
2021年6月25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处被公示为“吉林省连续4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2022年4月,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处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示为2022年全国工人先锋号表彰集体。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