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2 18:47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省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全省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我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担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处(督查指导处)。
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发布、清理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餐饮服务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初审,受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八)药品注册管理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新药、仿制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注册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管药品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药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中药材、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生产企业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
(十)药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全省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职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管理。负责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含特殊药品)质量监管。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
(十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审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十二)稽查处。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市(州)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三)应急管理处。
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省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州)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科技和标准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指导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五)宣传教育处。
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管理。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
(十六)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食品药品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鉴定、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