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

更新时间:2024-02-24 00:07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解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同命不同价”指 生命不能和钱财 来衡比。

现状

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在中国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中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在追求“同命同价”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另一种极端———不论在矿难中,还是在工程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中,所有生命一律赔偿20万。这样一视同仁、不分你我的赔偿标准是否就是我们所崇尚的“公平”呢?中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农村可能颇为富足,可在城市却只能解燃眉之急。这便是绝对公平所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每个人的生命固然是平等且无价的,但既然民事赔偿的是经济损失,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却各有不同。在判定民事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

2020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自当年2月1日起,成都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21年11月,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宣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法律相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解释》违宪并应予纠正的人普遍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法》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而不区分城镇或农村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监督法》被誉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前述规定是其最大亮点之一。

统一标准

“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

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观点评论

(1)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透过他在讲座中的看法,我们可以断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将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

(2)对于“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现在看来,已经过时,存在很多弊端,有更多的不合理性。无论是从生命的价值,或是从家属和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上来看,其危害都是一样的,应该给予“同命同价”,但是由于以前的标准不统一,结果出现在同一事故中,都是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赔偿的标准大不一样,赔偿的结果大相径庭。这种人为地将生命分成等级的做法,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是不利于完善中国赔偿制度的,也是应该及早改变的。

(3)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但法律却允许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这种异常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公众颇高的反对声,许多民众认为“同命不同价”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结论

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因此,终结“同命不同价”关键要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才能让“同命不同价”荒唐不再上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