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3 11:08
同地同价就是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则是指“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不难看出,这里的同地同价是指位于同一个区域的土地应该具有相同的地价,而公众所言的同地同价是指征收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应该相同,由此可见,两个同地同价是风马牛不相及。
那么,这样的同地同价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吗?可能未必。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土地是具有不同的补偿价格。因为我国的征地补偿费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构成。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虽然两块土地位于同一区域,但是由于土地经营者的能力不同,土地的经营产出会是完全不同。如果从这个角度推敲,这样的同地同价有违背现有法律之嫌。
同时,这样的同地同价制度既不效率也不公平。不效率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而言,由于对补偿的标准是整齐划一的——— 往往是取平均值,这就挫伤了那部分生产效率高的人的积极性,也会使得低生产效率的人不愿意改进和提高生产效率:因为一旦财产被征收,他们那部分高于一般生产效率的价值是无法补偿的。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不效率。针对这一点,已经有很多经济学家分析过。不公平则是指分配上的不公平,因为受到不同的损失却获得相同的赔偿,这样的分配方案是不公平的。
为什么这个既不公平也不效率,甚至有违法之嫌的同地同价制度会得到大力推荐?在我看来,这是由我国行政主导的征地补偿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征收的决定是由政府作出,补偿的价格也是由政府决定。当行政机构主导了征地制度之后,就会作出种种有利于其自身的规定,本文所说的同地同价制度也是一例。统一年产值意味着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只需要知道土地的面积就可以确定土地的补偿标准,省却了对不同经营者的不同土地的调查和取证,使得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同时,由于征地往往都有时间的要求,于是,这样的做法也就会节约时间成本。
由此可见,这个同地同价的征地补偿制度并没有起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作用,其目的是减少政府机构在征地过程中的工作量,这恐怕要让为此欢呼的公众失望了。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