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30 09:39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同心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县、乡镇、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变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拟订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贯彻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十)组织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同心县行政区划图。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及意识形态、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岗位。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日常工作。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工作职业及志愿服务行为规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岗位。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执行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贯彻执行婚俗登记和殡葬管理政策,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负责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发放,负责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岗位。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委会和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承担县基层政权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县、乡镇、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变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县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