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26 18:55
同种数罪是指“数罪”的一种。性质相同的数罪。如一个行为人在甲地盗窃后,又在乙地实行了盗窃活动,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即构成了同种数罪。对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又犯的同种新罪要实行并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无异议。
分为三种情况: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判决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同种罪)、判决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同种罪)
对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和又犯的同种新罪要实行并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无异议。
但对于判决宣告之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是否也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则有意见分歧,主要观点有:(1)主张对同种数罪不应实行并罚,应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其理由是:从刑事立法看,数罪一般指异种数罪,而对于同种数罪,刑法分则一般根据犯罪的次数、情节、后果和犯罪主体的不同,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从司法实践看,同种数罪都是作为一个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作为数罪,实行并罚。(2)主张对同种数罪也实行并罚。其理由是:第一,我国《刑法》第64条所指的一人犯数罪,并没有排除同种数罪,因此,应同异种数罪一样实行并罚;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危害大小难以区分,只有对其适用相同的并罚原则,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应;第三,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就会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扩大连续犯、惯犯范围的倾向。(3)主张解决对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的问题,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法定刑过轻,为了充分体现罪刑相应原则,在法律没有禁止并罚的情况下,也可以实行并罚。这实际上是采取了一种折衷主义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