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客体

更新时间:2024-06-14 13:35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又称分类客体。例如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叛变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破坏罪等等,所侵犯的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这些反革命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八大类,其同类客体分别是:反革命罪的同类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关系;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外,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研究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助于对各类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认识。

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都与人身有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当这些权利受到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危害时,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所危害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把多种多样的犯罪,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了解、研究,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两章犯罪,在下面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第三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但是,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秩序罪”,其“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即为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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