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刑

更新时间:2024-01-11 17:11

名誉刑亦称丑辱刑。国外刑罚理论中的刑种分类用语。指剥夺犯人名誉或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的刑罚。中世纪至19世纪初,其内容主要是将犯人的人格和丑恶暴露于众,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如游街示众等。近代刑法中的名誉刑分为2种:(1)当众谴责犯人的罪行,以剥夺其名誉,称谴责刑;(2)贬低犯人的某种社会地位或身份。名誉刑在不少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已呈衰落之势。

概况

“名誉刑”就是透过众人严峻的双眼与讪笑来羞辱犯人的人格并践踏其尊严。偷斤减两的面包师傅、婚外情的女人、绕舌的男女、不上教堂的信徒,或在公共场所被挂上各种耻辱标志,让人指指点点,当街嘲弄。

名誉刑之称由来以久,历来被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刑罚中资格刑的起源。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作为中世纪刑罚之残余,名誉刑构成了今天刑罚制度中之一种刑罚。

在中世纪,名誉刑以两种面目出现:其一是作为一种对被判刑人的羞辱,如侮辱人的装束和耻辱柱;其二是作为所谓的权利和名誉的丧失,主要是意味着减少被判刑人的法定权利。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对这种名誉刑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羞辱刑是不适宜的,而与此相反,现代各国普遍保留了源于权利和名誉丧失的名誉刑。正如李斯特所说的,国家在给予公民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活动、公共事务的机会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李斯特认为,名誉刑包括权利的丧失和名誉的丧失两种情况。

与此相似,也有学者认为,名誉刑之称可以涵盖其他三种称谓,认为名誉刑,即国家褫夺犯人所享有荣誉之资格,亦即使犯人丧失享有公法上一定权利之刑罚,丧失公权之资格,乃丧失公法上一定权利能力,故名誉刑又称权利刑、资格刑或者能力刑。

历史

德国罗登堡是个可爱的古城,不能错过的景点,除了日本观光团有趣而古怪的集体行径外,就是犯罪学博物馆了。馆里展示了中古历史上各种谓为奇观的刑罚,其中最吸引人注意的就是各式各样剥夺名誉的“名誉刑”:偷斤减两的面包师傅、婚外情的女人、绕舌的男女、不上教堂的信徒,或在公共场所被挂上各种耻辱标志,或被处罚骑在驴上游街示众(驴是当时的耻辱象征,受罚者还必须面向驴尾反坐),让人指指点点,当街嘲弄。简之,就是透过众人严峻的双眼与讪笑来羞辱犯人的人格并践踏其尊严。依照当时对于刑罚观念的普遍“信仰”,刑罚的目的在于制造出对于受刑人的最大痛苦,据此,践踏个人的人格与尊严,与剥夺其自由、财产的自由刑与罚金刑,同样是容许而必要的处罚手段。至于如此惩罚有何正面作用,在非所问,当然也无所谓的更生或再社会化。

1764年,贝加利亚发表其旷世巨着《论犯罪与刑罚》,欧陆的刑罚史正式迈入启蒙时代,文明进展让名誉刑走进历史。有幸的是,随着我国继受欧陆启蒙刑法之继受背景,名誉刑也随着满清帝国而一同走进历史----至少就《刑法典》本身而言是如此。

在台湾

实际上,名誉刑从未曾自我们的生活消失。更甚者,随着1987年的解严,台湾媒体开放,其竞争白热化,简直到了各种光怪陆离现象皆不足为奇的程度!任何人只要在任何时段打开台湾的新闻节目,当可轻易领悟,正迈入二十一世纪的台湾现实社会,“名誉刑”不仅还活着,而且经由媒体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势力量。

欧陆史上的名誉刑,虽然荒谬,但是处罚的对象起码还经过法院的定罪。反观台湾媒体,不仅惩罚被定罪的犯人,甚且还惩罚未经任何证实的嫌疑人。台湾电视新闻中司空见惯的画面:嫌疑人一进入警局,随即在镁光闪闪的媒体公审场合,掩耳蒙面,记者则在警察襄助之下咄咄逼人,径行“审讯”犯罪情节,不仅“审讯”犯罪情节,还兼带“教训”(你后悔了吗?你觉得对得起被害人吗?)。

台湾媒体公审的不当,不仅在侵害基本人权,还在造成预断。当涉嫌的犯罪透过媒体画面形成“国人皆曰可杀”的假象时,局势已慢慢地一点一点侵害司法的独立性:一方面它可能在“自由心证”的范围内诱导检察官、法官形成有罪心证的倾向;另一方面在法院判决无罪时误导民众对司法的不信赖,在犯罪发生后,经由媒体的观点舆论往往早已形成既定的看去,虽然台湾检察官与法官的任用管道不像美国许多地方以选举产生,比较不受舆论压力影响,但是,一旦判决无罪之后,往往必须面对严酷、非理性的舆论谴责,媒体形成的预断,挤压社会上理性讨论的空间,扭曲正常司法程序的运作。

权力的行使该如何戒慎恐惧啊!司法权如此,强大的第四权更应如此!

评论

从罗马法时代就有“名誉刑”,将醉驾与不良信用相联系,即政府对醉驾行为予以负面的评价———醉驾者是可耻的。这是新时代的名誉刑,法律不止有事后惩罚的社会功能,它还有事前引导和社会评价的功能。飙车、醉驾等虽然是违法行为,在一些群体里,特别是年轻人群、富裕人群里,被视作时尚、个性张扬,正如吸冰毒被某些人称为“溜冰”,与“时尚”挂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者,其中的一个社会心理原因就是醉驾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它与偷窃、欠债不还完全不同。

习惯是逐渐养成的。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没有法律的严格管制,当还有人把酒后驾车如何逃避交警作为段子讲述,当把通过种种手段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视为“有本事”,“违法驾车是可耻的”是不可能进入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并自觉回避的。

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相挂钩……政府责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责任———每个公民应该自觉意识到醉驾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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