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6 08:18
吕在模,男,汉族,1954年生,山东乳山人,曾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1971.01-1971.08乳山县上册公社交通员;
1971.08-1975.01乳山县上册公社团委干事、书记;
1975.01-1975.07乳山县上册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5.07-1978.07烟台团地委干事(其间:1975.11-1976.12烟台地委驻即墨市工作团瓦前店庄工作组长);
1978.07-1979.07烟台地委组织部帮助工作;
1979.07-1981.08烟台地委纪委检查员;
1981.08-1983.01烟台团地委学校少年部部长;
1983.01-1986.09烟台团地(市)委副书记(其间:1983.09-1985.07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学员);
1986.09-1989.12烟台团市委书记、市青联主席(其间:1989.08-1989.12挂职栖霞县委副书记);
1989.12-1990.04烟台市福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1990.04-1993.05烟台市福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3.05-1997.12烟台市福山区委书记;
1997.12-1998.03烟台市委副书记;
1998.03-2002.12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2.12-2006.12济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6.12-2007.03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7.03-2009.07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9.07- 2014.07 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4年7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山东省纪委对山东省人大常委、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吕在模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贪污公款;非法占有和受礼。
吕在模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在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1月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日前,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在模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吕在模,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在模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多次在商务厅及下属公司报销个人及家庭支出费用,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2017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