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6 23:30
吕有宏,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辽宁灯塔人,1980年4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1980.04--1980.07 灯塔县张台子公社文教办工作人员
1980.07--1981.08 灯塔县教师学校学生
1981.08--1984.09 灯塔县铧子中学团委书记兼铧子公社团委副书记
1984.09--1985.09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部长
1985.09--1987.07 辽宁大学马列教研系党政干部基础理论专业学生
1987.07--1988.03 共青团灯塔县委组织部、青工部、农工部部长
1988.03--1989.03 辽阳市文圣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
1989.03--1990.05 辽阳市科委科技管理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0.05--1993.06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副科级调研员
1993.06--1995.08 辽阳市计委社会发展科科长
1995.08--1998.02 辽阳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8.02--2000.12 灯塔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0.12--2002.11 灯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1--2002.1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2.12--2006.02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02--2010.11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
2010.11--2011.05 辽阳市弓长岭区委书记、辽阳市汤河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5--2022.01 辽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2年1月11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7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有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吕有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吕有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阳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7月,吕有宏(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吕有宏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9月23日,据高检网消息,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有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有宏利用担任辽阳灯塔市副市长、市长,辽阳市弓长岭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辽阳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辽阳市政府原副市长吕有宏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3年至2021年,吕有宏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及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74.1万余元;违规向辖区内某企业借用一台奥迪车,供其出行及上下班使用。吕有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7月,吕有宏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