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30 20:45
吕永杰,男,汉族,1956年11月生,浙江奉化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75.3—1979.4在安徽舒城插队务农;
1979.4—1993.12为上海英雄金笔厂工人、团委副书记、政治部干事、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
1993.12—1994.8任正广和汽水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4.8—1997.1任正广和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7.1—1997.11任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7.11—2000.6任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00.6—2006.7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总裁、董事长;
2006.7—2008.5任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市总工会副主席(正局级);
2008.5起任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2013年11月——2015年12月,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5月25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8月24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永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业务合作对象、下属的礼金、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吕永杰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入党初心,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和道德底线失守,治家不严,公器私用,把国有企业变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吕永杰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8月24日,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正局级)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吕永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9月27日,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的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正局级)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永杰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吕永杰在担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梅林股份董事长,上海正广和网上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上购物公司”)董事长,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等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公款提供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1997年至2003年间,吕永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2000年4月至2011年,吕永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处置达能亚洲有限公司转、受让网上购物公司股权收购款,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2018年12月6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正局级)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永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吕永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吕永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9年11月1日,上海二中院对被告人吕永杰(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对吕永杰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吕永杰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