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3 19:18
吴万俊,男,回族,1964年8月生,宁夏贺兰人,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82.08-1984.07,宁夏农业学校学习
1984.07-1987.07,贺兰县种子公司技术员
1987.07-1991.07,宁夏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1.07-1995.02,贺兰县种子公司办公室主任
1995.02-1999.10,贺兰县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贺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主任
1999.10-2001.12,贺兰县习岗镇党委书记
2001.12-2002.03,贺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习岗镇党委书记
2002.03-2003.01,贺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3.01-2004.11,贺兰县副县长(2003.09-2006.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专业学习)
2004.11-2006.10,贺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6.10-2007.06,银川市兴庆区区委副书记
2007.06-2010.01,固原市原州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区长
2010.01-2011.06,固原市原州区委书记
2011.06-2015.06,固原市委常委、原州区委书记
2015.06-2016.11,石嘴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6.11-2017.0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7年1月16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吴万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免去吴万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职务。
2017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农牧厅原副厅长、党组成员吴万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万俊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约谈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吴万俊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经自治区监察厅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7月3日,据高检网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吴万俊(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7月18日,记者了解到,吴忠市中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原副厅长吴万俊受贿案,对被告人吴万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吴万俊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万俊在担任贺兰县习岗镇党委书记、贺兰县副县长、固原市原州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8万元及家具家电等。
吴忠中院认为,被告人吴万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吴万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