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8 16:04
吴大奎,男,1964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会计, 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广西生产 资料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副经理,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副总经理,广西生产资料总公司副总经理,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工会主席,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广西银海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兼)。
2024年2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大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7月,经查,吴大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马列信鬼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向他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长期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靠企吃企,私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吴大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大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9月2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大奎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吴大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10月,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大奎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大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大奎利用担任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广西投资集团银海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