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3 15:50
投资区位于武汉市区西部,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首期开发8平方公里,首期开发的基础设施已全部完成。 投资区交通便捷。它距市中心12公里,距汉口火车站7公里,距武汉天河国际机场18公里,距青山外贸码头20公里,区内拥有八大通道,即107国道(北京至深圳)、京珠高速公路(北京至珠海)、汉渝铁路(武汉至重庆)、汉江航线(陕西至武汉)、市外环路、市中环路、天河机场高速公路、金山大道,构成了以投资区为中心的“蛛网式”立体交通网。
投资区基础设施 投资区管理机构及法律保障体系健全,金融保险、文化教育、生活娱乐等社区服务设施完善。保税加工区以及海关、商检机构均将筹建。投资区将竭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最优良的服务。
投资区已建成以107国道为主轴线,金山大道为辅线,覆盖全区的棋盘式公路网络,已规划设计并正在建设中的“八路一湖”工程,将使投资区内的交通条件锦上添花。
供电投资区电力来自华中电网,拥有110 KV双回路供电系统,高压变电容量达10万KVA,另投资区自备有2.5万KW热电厂一座。
10 0万吨和 13万吨自宋水厂各一座,输水管网随区内主干道铺设,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排水投资区排水为雨污分流,整个排水系统属高灌低排明渠暗管网络结构。雨水入渠,污水经处理后经暗管排入境外府环河水系。
目前日供气能力为40000立方米,已有20000户居民用气,随建设发展,供气能力将逐步提升,管道煤气可供区内工业用户和公共福利用户使用。 通信终期设计4万门程控交换机电讯大楼向区内用户提供各类通讯业务的系列服务,现已开通程控电话20000门,电话通达全世界,同时可开展国内外商务电报、数据传输、传真、特快传递等电信业务。
投资区在武汉中环路、107国道,京珠公路、汉渝铁路交汇处营建集停车、中转、商贸、餐饮、娱乐一体的公路货物中转枢纽站,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一期工程己投入营运。 市场:集粮食、蔬菜、食品、种子、建材为一体,占地近2000亩的国家级武汉农产品批发中心市场位于投资区内,己建成投入使用。占地300亩的武汉吴家山建材大市场和占地120亩的武汉中百超市正在建设中。
在区内港口、铁路货运编组站交汇处,设有省、市物资供应部门兴建的果品、煤炭、木材、建材等仓储、冷藏库,各库均有专用铁路转运。是本区乃至省市各地区的重要仓储区和货物集散区。
由市交通委员会兴办,总投资1.3亿元人民币、占地400亩的中南地区大型区域性货运中心正在兴建。
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投资区规划、投资兴办出口商品加工区将成为武汉地区第一个最大的集约工贸加工区。
已建成二栋计12,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部分已为客商租用和购买,新厂房正在续建。
位于投资区最佳地段的兆丰花园、大兴花园、吴南花园、长青花园等一批别墅区及公寓群区、商住用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大型绿化广场和占地300多亩的人工湖为区内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
台商投资区位于武汉市中环线和外环线之间,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的重点区域,是城郊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1、现代食品饮料工业项目。
2、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对投资区内及周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特别是对轻工、纺织、服装、医药、食品、饮料、机械等产业进行改造的项目。
3、高新技术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两高一优”的蔬菜基地、畜禽基地、淡水渔业基地、花卉基地及果茶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储运及生态、旅游农业和森林公园建设等。
4、高新技术项目。如计算机软件开发、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讯技术等。
5、市场建设开发项目。各类大中型市场的开发建设。
6、第三产业。国内外贸易、商业、仓储、运输、金融、房地产,文化体育设施、娱乐、休闲、旅游度假设施,经济、科技信息咨询业等。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害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进出日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具有支付给国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租金和其他所得,应扣缴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应依泛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投资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日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投资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投资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日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日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所附的情业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拉暂缓征收城市房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法律规定的各种合同、书据、帐簿、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投资区对生产型外两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中国境内的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内企业出口投资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货物外,免征出口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含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