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0 16:09
1981.07-1982.10 江西省南城县饮食服务公司物价员
1982.10-1983.03 江西省南城县商业局职工学校教师
1983.03-1983.09 江西财经学院商经系进修(四个月)
1983.09-1987.10 江西电大商企班学习
1987.10-1990.05 江西省南城县商业局审计股长兼商校副校长
1990.05-1992.08 江西省南城县委办秘书、副科级秘书
1992.08-1993.04 江西省抚州地委办综合信息科工作
1993.04-1995.07 江西省抚州地委办综合信息科副科长
1995.07-1996.10 江西省抚州地委办综合信息科正科级秘书
1996.10-1998.09 江西省抚州地委办秘书科长 (其间:1994.09-1997.07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管专业本科学习)
1998.09-2004.01 江西省抚州地(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其间:2000.09-2003.07参加江西省委党校经管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4.01-2005.01 江西省抚州地(市)委政研室主任
2005.01-2009.06 江西省抚州市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
2009.09-2010.07 江西省抚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0.07-2010.11 江西省抚州市委副秘书长,抚州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县级)
2010.11-2012.07 江西省抚州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2.07-2019.01 江西省抚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9.01-2020.05 江西省抚州市委教育体育工委书记、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2020.05-2020.09 江西省抚州市委教育体育工委书记、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2020.05-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副主席。
2020.09- 江西省抚州市委教育体育工委书记
2023年10月,抚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吴建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建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背离党中央要求,滥权妄为;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观念淡薄,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建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建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5月,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建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建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建发利用担任抚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抚州市委教育体育工作委员会书记,抚州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抚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