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2 09:23
吴建春,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会昌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工程硕士。曾任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1983.06——1985.09,江西省会昌县站塘乡团委干事、副书记(1984.12转为国家干部)
1985.09——1987.07,江西省团校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7.07——1987.09,江西省会昌县站塘乡党委委员、团委书记
1987.09——1990.01,共青团江西省会昌县委干事、副书记
1990.01——1992.10,共青团江西省会昌县委书记
1992.10——1994.07,江西省会昌县长岭乡、周田乡党委书记
1994.07——1997.12,共青团江西省赣州地委副书记(其间: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12——2001.01,共青团江西省赣州(地)市委书记,(其间:1999.09——2000.01,江西省委党校第15期青干班学习)
2001.01——2004.03,江西省定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4.03——2008.08,江西省寻乌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08.08——2010.01,江西省兴国县委书记(2007.09——2009.07,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学习,获软件工程硕士学位)
2010.01——2011.05,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兴国县委书记
2011.05——2011.08,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1.08——2015.01,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15.01——2016.09,江西省抚州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6.09——2017.11,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17年9月,据江西省纪委消息: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11月23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吴建春的抚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7年12月,经江西省委批准,省纪委对抚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吴建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吴建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用公款接待亲友;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吴建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建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吴建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据其披露,抚州市原常务副市长吴建春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220万元和1万美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