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20:20
吴炜,男,汉族,1968年9月生,广东普宁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6月被开除党籍),1987年7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
1984.09-1987.07 广西南宁师范学校中等师范专业学习
1987.07-199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乐小学教师
1990.07-1992.10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学校部干事(1988.09-1991.07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1992.10-1994.06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
1994.06-199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1992.08-1994.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
1995.08-1999.04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
1999.04-200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09-1999.07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0.08-2003.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党组书记
2003.09-2007.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党组书记(2003.01-2004.01广西区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6.042006.09挂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策划部主任助理)-
2007.08-2007.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县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7.09-2008.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县委书记
2008.12-2009.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横县县委书记
2009.01-2009.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11-20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1.08-20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1.10-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1.11-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南宁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指挥长)、党组书记
2011.11-2013.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南宁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08-2014.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南宁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市行政学院院长(兼)
2014.04-201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南宁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市行政学院院长(兼)
2015.09-2015.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
2015.10-201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市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2015.12-2016.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6.01-202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21.02-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书记(2021.04兼任柳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二十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4年1月,代表资格终止)。
2023年11月16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原书记吴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6月,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柳州市委原书记吴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娱乐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财物;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吴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炜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柳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吴炜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自治区党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202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原书记吴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炜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南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30日,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确认自治区十二届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给予吴炜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