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1-08 20:07
吴继德,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甘肃通渭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
1976.09——1978.09,定西农学院林果专业学习。
1978.09——1984.01,甘肃省通渭县陇山造林站、县林业局、县委、定西地委干部。
1984.01——1985.12,共青团定西地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
1985.12——1987.11,共青团定西地委副书记。
1987.11——1989.08,中共定西地委政研室副主任。
1989.08——1991.06,中共漳县县委副书记。
1991.06——1992.02,中共兰州市纪委党风检查教育室副县级干部。
1992.02——1994.12,中共兰州市纪委党纪政纪教育室主任。
1994.12——1997.09,中共兰州市西固区委副书记。
1997.09——1997.12,中共榆中县委副书记、榆中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1997.12——1999.07,中共榆中县委副书记、榆中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1997.09—1999.12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7——2002.03,中共榆中县委书记。
2002.03——2002.05,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中共榆中县委书记。
2002.05——2005.11,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5.11——2010.09,中共兰州市委常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0.09——2014.10,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甘肃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会长。
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1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甘肃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吴继德(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5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建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吴继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决定:免去吴继德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委、委员职务。免去常务委员职务报政协甘肃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备案。
2015年4月,经甘肃省委同意,甘肃省纪委对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吴继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继德在任榆中县县长、县委书记、兰州市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和副主席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家人及他人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滥用职权,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额损失。其中受贿、挪用公款、渎职问题已涉嫌犯罪。
吴继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规矩和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转移违纪违法所得,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继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0月1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吴继德(正厅级)涉嫌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获取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在担任兰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国土、规划等工作期间,为使亲友控制的企业获得巨额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巨大的损失,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7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吴继德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吴继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继德利用担任榆中县委书记、兰州市常务副市长、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92万余元、美元3.06万元;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96万余元;挪用公款815万余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其亲友输送巨额利益,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继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吴继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大部分赃款及非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