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2 08:47
周才柬,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吉安人,本科学历,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8月至1997年11月,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企管办副主任,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办主任科员;
1997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
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任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西省建工四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7月,被免去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2021年5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1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周才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才柬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政绩观严重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组织信骗子,企图通过疏通关系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晋升、职务调整及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视企业为“家业”,公私不分,违规入股关联企业攫取巨额利益,帮助、纵容亲属承揽企业工程项目;擅权妄为、任性“败家”,大量违规分包转包企业工程项目,大慷国有资产之慨,严重破坏企业健康发展;寡廉鲜耻,搞钱色交易,生活糜烂;毫无敬畏,“靠企吃企”,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资金借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才柬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才柬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12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才柬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纪委公开通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问题。
2013年至2021年,周才柬先后多次违规收受下属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47.74万元。2020年,周才柬先后3次接受下属安排的旅游,费用由下属支付。周才柬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周才柬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1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才柬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才柬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利用担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才柬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才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没收周才柬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周才柬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才柬在担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西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某等21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540.1136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才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才柬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