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义

更新时间:2023-10-28 23:04

周春义,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学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入党。原系中共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委员会书记。

个人简历

1988年7月—1990年4月  赤峰市郊区林业局森保站技术员;

1990年4月—1996年3月  中共松山区委组织部科员;

1996年3月—1997年7月   中共松山区委组织部干部室副主任;

1997年7月—1998年12月 中共松山区委组织部干部室主任;

1998年12月—1999年4月 中共松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考核办主任;

1999年4月—2000年11月 中共松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考核办主任;

2000年11月—2002年1月 中共松山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02年1月—2003年12月 松山区政府副区长;

2003年12月—2006年1月 中共巴林右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2006年1月—2006年2月   中共克什克腾旗委副书记、政府代旗长;

2006年2月—2010年10月  中共克什克腾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其间:2006年4月—10月挂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2010.10—任中共阿鲁科尔沁旗委员会书记。

阿鲁科尔沁旗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8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网站消息,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书记周春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强制措施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兴安盟检察分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提起公诉

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春义涉嫌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5年9月6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7月26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春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周春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部分2219.269302万元人民币,港币7460元,欧元13640元,美元23323元,澳元15元,新加坡元16元,日元44000元,菲律宾70比索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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