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7
周春雨,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安徽天长人,安徽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史学学士,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1985.09——1989.07,安徽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89.07——1995.01,合肥市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工作人员、副科级、正科级秘书(其间:1989.07—1990.04,在合肥化工厂电解车间劳动锻炼);
1995.01——1995.02,合肥市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1995.02——1997.04,安徽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1997.04——1999.02,安徽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1999.02——2000.0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2000.01——2000.08,安徽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2000.08——2001.04,安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
2001.04——2003.06,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8.09—2001.08,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2003.06——2007.04,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2007.04——2008.04,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04——2008.06,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6——2010.11,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11——2010.12,安徽省蚌埠市委副书记;
2010.12——2011.01,安徽省蚌埠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1——2012.08,安徽省蚌埠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08——2016.09,安徽省蚌埠市委书记;
2016.09——2016.11,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蚌埠市委书记;
2016.11——2017.05,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十届安徽省委委员。
2017年4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安徽省副省长周春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5月2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安徽省副省长周春雨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周春雨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7年7月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周春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周春雨毫无政治信仰和宗旨意识,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和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违反生活纪律。在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周春雨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春雨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春雨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省财政厅副厅长、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担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长及蚌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企业收购、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65万余元。周春雨担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违反规定,决定向有关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6.65亿余元;担任蚌埠市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陆续将美元412万余元存放于境外银行,至案发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其作为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买入金额人民币2.7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周春雨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春雨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周春雨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六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六千一百万元。对周春雨受贿、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周春雨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安徽省马鞍山市副市长、市长、安徽省蚌埠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企业收购、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65万余元;周春雨在担任中共蚌埠市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对陆续存放于境外银行的美元412万余元隐瞒不报;其在担任蚌埠市市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决定向有关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6.65亿余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周春雨还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获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2.7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9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春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周春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及滥用职权事实,其受贿及滥用职权犯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