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隆

更新时间:2023-08-28 21:03

周景隆,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黑龙江省依兰县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参加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人物履历

1974.08-1978.10,方正林业局石河林场知青;

1978.10-1980.08,东京城林业技工学校汽车原理专业学生;

1980.08-1984.09,东京城林业技工学校学生科干事;

1984.09-1989.01,牡丹江市劳动局干事;

1989.01-1992.02,牡丹江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2.02-1995.01,牡丹江市劳动局秘书科科长;

1995.01-1997.01,牡丹江市劳动局副局长;

1997.01-2001.01,穆棱市委副书记;

2001.01-2002.09,林口县委副书记、林口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2.09-2006.12,林口县委书记(期间:2003.03--2006.01在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5.03-2007.01在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6.12-2007.01,牡丹江市委副秘书长;

2007.01-2011.1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11.11-2012.0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2.01-2015.01,牡丹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5.01-2015.02,牡丹江市政协党组书记、政协主席候选人

2015.02-,牡丹江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人物事件

党内警告

2017年11月,因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党内警告处分。

依法逮捕

2020年3月30日,据最高检消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周景隆(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周景隆作出逮捕决定。

开除党籍

2020年4月3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牡丹江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周景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景隆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由他人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录用、职务调整、工程承揽、资金结算、贷款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

周景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私欲贪欲膨胀,肆意敛财,大搞钱权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大搞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景隆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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