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12:36
《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云:“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由此可知,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