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5 17:57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主任:孙喆
秘书长: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