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10-29 21:22

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现任领导

主任

郑国志: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姜凯志、余珮(女)、卢长伟

委员

卢长伟、张玉明、马晓东、贾彦波(女)、赵兴军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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