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更新时间:2023-01-06 04:29

《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是2010年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戴建国。

内容简介

《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探讨的是唐宋变革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诸问题,法律方面:本书稿对唐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作了系统论述,还对宋代令典的篇目及体例变化作了考述。社会问题方面:本书重点选取了奴婢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和契约文书制度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书稿认为,宋代政权建立后,唐中叶以来的社会重大变化并没有就此结束,因此唐宋变革的下限应该以北宋后期为宜。本书作者戴建国先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古文献学方面的专家,尤其是在唐宋法制史方面成绩斐然。

作者简介

戴建国,1953年生,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1996年至1997年获美国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在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做访问学者。2003年获日本学术振兴会资助在日本上智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治学方向为宋史、宋代文献和中国法制史。主要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宋代刑法史研究》、《庆元条法事类》(文献整理)、《全宋笔记》(常务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主编)、《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曾获上海市第四、第六、第八、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五届优秀科研成果奖。

目录

序论

第一章 唐宋变革时期法律形式的传承与演变

一、唐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

二、唐格的修纂及其变通功能

三、格后敕的修撰及其作用

四、律在宋代的变化及其与敕的关系

五、敕的传承演变

六、令的传承演变

七、格、式的演变

(一)格的演变

(二)式的演变

八、例的传承发展

(一)唐代的例

(二)例在宋代的发展

九、宋代的申明和指挥

第二章 唐宋法典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的传承演变

一、唐代令典修订方式

(一)令文的直接修订及其修纂原则

(二)以外在法律形式对令文的补充修改

(三)令文的局部修正补充

二、唐格及格后敕的修纂体例

(一)唐格的修纂体例

(二)格后敕的修纂体例

三、宋代编敕修纂体例的变化

(一)海行编敕的修纂体例

(二)一司一务编敕的修纂体例

四、宋代令典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的演变

(一)《天圣令》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

(二)《天圣令》所本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

(三)《天圣令》所参宋代新制及与其他法典的关系

(四)宋代令典的篇目及体例变化

(五)从《天圣令》与《庆元令》的异同看宋令的变化

第三章 唐宋刑罚的传承演变

一、唐宋杖刑的传承演变

(一)杖刑的变化

(二)作为徒、流附加刑的杖刑等级

(三)重杖及其行刑方式

(四)五代、宋杖刑的变化

二、唐宋流刑的演变

(一)流刑犯的叙复和放还

(二)长流之刑的衍生

(三)流配地区的变化

(四)附加杖刑的流刑

(五)流刑在宋代的变化

三、唐宋大赦功能的沿革变化

(一)大赦申禁功能的传承

(二)南郊、明堂大赦制度的完善

(三)大赦功能的评价

第四章 唐宋奴婢制度的变化

一、唐末五代以来奴婢制度的变化趋势

二、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贱制度

三、“主仆名分”下的雇佣奴婢

四、宋代婢妾身份的混同

五、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六、奴婢专法制定的历史意义

第五章 唐宋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唐代财产继承制度

二、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非户绝状态下的财产继承

(二)户绝状态下的财产继承

三、宋“在室女得男之半”继承法探析

(一)“在室女得男之半”不是宋代普遍通行的法律

(二)女子分产法的个案分析

(三)“在室女得男之半”是个别地区实施的继承法

四、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唐宋契约文书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契约关系中的中介人

二、从唐“两共平章”到宋“三面评议”

三、从唐代的市券到宋代的交易投税凭由

四、宋代官印田宅契书与田宅交易契约制度

(一)官印田宅契书不是交易使用的契约标准文本

(二)田宅出典之用的正契及合同契

(三)官印田宅契书的性质和作用

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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