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7 14:58
商务事故
商务事故分类
1.货物承运载后,在运输、装卸、交付时发生污损、破损、烧损、变质、被盗、丢失、撒漏、短少、错装、错卸等到货损、货差事故;
2.及时运输,造成暂存费、延期费、保管费以生产停工等经济损失事故;
3.由于承运方经办人员工作失职,影响运输质量(如:鲜、活商品、救灾、抢险和军事运输延误时间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1.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包装完整发生自然变质、减量、自然爆炸、自然腐蚀等事故;
2.国家法令禁运、限运物资,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3.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收货单位拒不收货或逾期不提货而造成腐烂变质者,托运方或收货单位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照料者;
4.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方造成损失,或因匿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失者
5.由于外部门装卸原因,造成货运事故者。
1.不断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重视货物、行包运作,建立健全商务分全监督机构,全面实行质量管理,把安全运输也作为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一项主要考核项目,并把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质量教育作为职工经常性的工作之一,使职工牢固树立爱护企业信誉爱护货物,彻底为用户服务的思相。预防商务事故的发生,将事故压缩最低限度。
2. 车队职责。凡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挂车),要求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防护用具齐全,客车行李以及网绳必须紧固完整;加强住队或夜宿载货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助车站做好货物和防雨、防火、防盗工作,司乘人员必须服从调度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用户,确保客货运运输安全。
3. 车站职责。
一、车站在受理行包、零担、整车货物时,必须由托运方填写托运单,承运方经办人员应逐件检查包装是否合格、完整、坚固。如发现污损、水浸、潮湿、霉烂、变质和负装不符合要求,载重量、品名、件数、规格与托运单不符等到情况时,应请其改装或在货票备注内注明,由发货人签字认可。
二、受理易碎、液体、危险品等货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坚固、标志是否明显、特别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规》及货运程序有关规定。
三、车站仓库收运的行包、零担物资,应注意整洁卫生,分线分点堆放,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爆工作。危险品与一般物资必须分库储存。
四、经办人员在货物受理中,必须做到验货负责,过磅量测准确,配装合理。整批货物抽查过磅,散装量测准确(有协议者以规定为准),行包、零担物资要逐件过磅,两头栓签。对托运的影片不得乱放、乱拉、乱座,严禁在室外、炉火附近堆放。整收零配货物、行包在发行时必须向司机、乘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认真写“授受清单”双方签字盖章。
五、客货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交通安全规定,并根据货物属性、规格、类别选配适宜的车辆装运。在物资单位装车时,经办人员应向托运提出装载注意事项。发车时根据托运单位“发货明细表”,“发货通知单”,将件数、重量、到达地点,向司乘人员交待清楚。认真填写货票、路单,准确计收运杂费。
六、装车前经办人员,应将物资属性、品名、包装件数、限期情况向司乘人员、装卸工人交待清楚。并会同司机指导装卸工人,轻拿轻放、堆垛整齐,按照鸹大后小,先重后轻,先远后近,边大内小的方法装配。怕颠的货物装在前上方,怕磨货物 必须加衬防磨设备,易碎、易散、易损货物,必须按货件显示标志“轻放”、“勿倒置”、“忌震荡”等到字样规定装车。危险有毒货物,按其要求配备防护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装卸操作规程。装运食品车辆必须清洗消毒,尽量做到专车运输队严禁与有毒污染物货混装。货物 装妥后要捆扎牢固。刹绳不松,怕雨、怕湿及贵重物资应加盖好篷布。
七、沿途各站对进站或住宿车辆,必须进行登记,负责检查路单货票看有无到站货物,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如发现刹绳松脱,包装散漏,应协同司乘从员排除,并负责住站、夜宿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
八、货物到站,应根据路单、货票及授受清单会同司机检查车辆装载,捆刹有无异样,无误后通知收货方卸车,并协同司乘人员办好交货签证手续,负责站内卸货的保管、安全、防护工作,通知收货单位限期提货,并对到站各票据,必须分类顺号登记,按月装订归档,妥为保管。
4. 驾驶人员职责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保持营运车辆的整洁,装卸货物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监装、监卸、点数清交;从承运到交付,驾驶员必须负责安全运输,做到如时、如质、如量地送货到家。
二、在装运货物前,驾驶员应检查货物包装标志并指导装卸工人轻拿、轻放、重不压轻、堆码整齐、标志向外,箭头向上,装干装净,捆扎牢固,关好拦板,盖好篷布。散装货物 必须防漏、防撒、随身携带针线包随时缝补破包烂袋。装完将仓库货场清扫干净。
三、货物交付时,驾驶员应按照货方洽定的地点,卸得适当,堆放整齐。如因现场条件的限制,车辆确系不能驶入,主动联系收货人重新洽定卸货地点。货物 交清后,要认真会同收货人办理收货签证手续,严格履行一车一票,车车签证。没有货票和认可证明者,不准计算单车产量进行考核。
起运站责任
一、收运装车、零担、行包货物运输。由于不认真检查,发生短斤少件、包装不固,破损撒漏或因保管防护不慎,配装不当,致使货物发生雨淋、蔓潮、油污、霉烂、变质、压损、摔坏、火烧、被盗、丢失、磨损等到事故。
二、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发生票据、货单、标签书写错误,点交不清,手续不全致使货物 错装、错卸、越站等事故。
三、在物资单位装车,由于经办人员事先对货物进行摸底核实,并未向驾驶员交待清楚,致使发生品名、地点变更、包装破损、霉烂、变质、违章超载等到事故。
四、由于不遵守高度规定:车型配备不合理,配装混乱,供车误期,交货迟延造成暂存费、延期费、保管费以及生产停工、救灾抢险误期,交货迟延造成暂存费、延期费、保管费以及生产停工、救世主灾抢险误期,鲜活商品变质、死亡、形成政治、经济损失等到事故。
过往站责任
一、对过站登记、住宿车辆的装载情况不进行督促、检查、防护、致发生被盗、雨淋及出站车辆捆绳松脱,货物丢失、包装破散不作及时处理,车辆发生故障、肇事未及时派车倒运救济,造成损失蔓延,在倒运中手续不清,造成损失等到。
二、发现错装货物不及时处理,影响交货迟延,有到站货物而未卸,造成越站损失等到事故。
到达责任站
一、对到站货物 ,不认真检查,作出记录,互相签认,事后发生名称、短件、破损等情况或收货人提货人未索取交站手续,以致造成赔偿事故。
二、到站行包、零担货物,未按时通知收货人提取或错交造成赔偿。
三、由于卸货保管不善,发生水湿、漏损、压坏、霉烂、丢失、火烧、被盗等事故。
住宿站责任
对夜宿车辆不认真督促交代防护,发生雨淋、潮湿变质、火烧、被盗等事故,由值班人员及有关人员负责。
驾驶员、乘务员责任
一、由于没有认真做好占收点交工作,但已作签认,因而发生短少、破损等事故;或因丢失货票及交货证明,致使无法识别卸货名称、数量,造成错卸、短少、破损、越站等事故。
二、由于车辆不进站登记,不认真检查,不注意防雨、超速行驶、颠簸过甚,造成雨淋,被盗。
在站外装车,对物不加检查,致使短件、短斤、破损、差错等到事故。
三、私自在站外停车造成损失,或因车辆箱槽、篷布、捆绳等安全设备破烂丢失,未及哩向车队反映修补、配换,造成货损、货差事故。
四、装卸特殊、危险货物,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无故将押运人丢掉,或者私拉超载,造成事故和隐瞒事故不报,事后造成赔偿者。
装卸工人责任
一、装货前对车箱不进行清洁、检查、致使货物污染、磨损者。
二、由于操作不慎,配装不当,轻重倒置,造成摔坏压损、磨烂、漏耗、刹绳松脱,造成损失等事故。
非责任
除上述承运责任外,其它一般属非责任
1. 重要事故。
一、因货物毒害造成人身死亡。
二、丢失军用物资、珍贵文物或重点、尖端、保密物资,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
三、货物损失欠款额在三千元以上(包括三千元)。
2. 大事故。
人身严重中毒,货物 损失款在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事故情节恶劣。
3. 一般事故。
不属于上述二条所列事故,均属一般事故。
1. 客货车辆,起运前发生的事故,由驾驶员向起运站报告,属起运站处理;行车途中发生事故,报告就近站处理;卸货交接中发生的事故,由到棕站处理;车站接到事故报告,车站会同收货单位,驾驶员进行现场签定,并填写“事故现场记录单”(附表一),签定站于事故发生三日内报送公司主管质量部门的事故喇所属车队血查(大事故、重大事故应立即电话报告主管部门派人赴现场签定)。
2. 现场签定后处理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调查,待明确责任后,填报“商务事故处理报告单(附表二),并附责任人检查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于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血或报批,并抄知事故责任有关单位。
3. 企业质量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根据事故损失大小,涉及范围,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队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进行查对处理结案。事故要案一清,不得拖延,一般事故发生后十五天内,重大事故一至两个月内处理结案。一时弄不清的重大事故,涉及面广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凡属责任人的责任,当月不报专者,一律由责任人赔偿,企业不予授理。
1. 事故损失每案赔偿金额在百元以下(包括百元)的一般事故,由车站会同车队审查处理,抄报企业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2. 事故赔偿金额在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由站、队提出处理意见,由企业质量主管部门审批。
3. 事故赔偿金额在二百元者以上至五百元者,由企业质量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经理审批。
4. 事故赔偿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大事故,重大事故故需报经商务会议审批。抄报省、地交通局备查。
以上四条的处理决定,由质量主管部门以“商务事故处理通知单”通知有关站、队执行。
1.对外理赔。
一、货物损失的赔偿,必须持有关货物价值证据和发票、税票联单等按发生实际价格赔偿。
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实际损失的金额或修补费用补偿。丢失、被盗的货物损失赔偿,应按当地全部分赔偿款。
三、赔偿有效期限,从承运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因事故牵连面大,一时难以查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从损失方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
2. 事故 赔偿惩处,凡承运部门失职的货运损失事故,经办人咒应负赔偿责任,除运费错计、少收全由职工本人负责外,其余造成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对外事故赔偿应是百分之百,内部责任人除按比例赔偿外,剩余损失金额由企业核销)。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赔偿时,应根据情节轻重、政治影响损失程序,认识态度和本人一贯表现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搞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认真进行处理。
三、事故损失在百元以下者(包括:百元),除写出书面检查外应赔偿损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十元以下者,按损失金额全部赔偿,损失在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除在职工大会深刻检查外,应赔偿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自第二次递增百分之一(以年度为限);损失五百无以上的大事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除赔偿损失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属于重大事故,区别情节,予以追究型事责任。
四、经查实,凡因职工偷窃物资,除追回全部偷窃货物外,以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问题严重、情节恶劣者,应起诉司法机关处理。
五、由于企业货运事故频繁,或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时,企业有权对主管业务的领导(站长、队长、科长、经理)建议上级机关批准进行罢免或者行政处分,并区别情节轻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发生责任事故的个人,一律取消当月奖金。
3. 奖励。
一、对工作负责,一贯爱护货物、行包,连续半年未发生任何大小货物、行包事故的车站、车队及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工、乘务员成绩突出者,由企业结合质量评比。予以荣誉或物资奖励,主管质量部门应及时总结他们和经验给予推广。
二、事故责任人受处分后,学习、工作、生产表现成绩突出者,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批准,可以取消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