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11 15:15
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国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区域结构优化目标。
二、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发布;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和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四、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参与拟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目录;负责将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案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
五、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六、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管理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牵头协调多双边、区域谈判中涉及投资议题的中方立场,拟订谈判方案,负责对外谈判工作,参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工作。
七、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八、牵头研究推进区域对外开放的政策,协调、推动沿边开放和其他各类区域对外开放。
九、研究制定区域吸收外资、区域投资合作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产业转移投资促进中心和示范园区等平台建设,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国投资管理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服务业处、制造业处、统计信息处、开发区处、投资促进处、区域经济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