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20:59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时间方面的确认与价值方面的确认。商品销售的实现,应于商品业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予以确认。具体说: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入实现;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收入实现;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采用预收货款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贷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收入的实现;销售自营进口的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作为收入的实现。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凭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收入实现。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以实际售价为基础,即按发票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的价值,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处理赔,以红字冲减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