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
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2018年11月15日《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114号)规定,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
2019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19〕19号)规定,商标局主要职责为:承担商标审查注册、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参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参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参与商标领域政策研究;参与商标信息化建设、商标信息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工作;承担对商标审查协作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商标审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标代理机构往往称为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注册商标的优势、劣势,并提供注册申请办理服务,以及提供维权服务。中国企业及个人的品牌意识较落后,商标注册仅仅是单一的一项产品及服务。在外国,一个公司成立初期,就已经为其品牌做好了全面的保护,即45个类别都申请保护。商标代理公司的出现,为商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改进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有效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您介绍商标法律知识,解决您的疑难问题,为您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切合法权利,使您免除了在商标确定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疑虑、延误、不便和浪费。
商标注册查询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会为客户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图案等进行查询,查询可以降低注册名称、图案及整个商标的近似几率。
风险分析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能提供专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服务与注册成功率直接挂钩。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可在线办理、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可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
(一)提交电子申请。
1.新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业务,可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右侧的“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子栏目。
2.已备案并领取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
(二)邮寄办理。备案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三)直接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提交《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3.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营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
(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因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注销备案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办理结算的,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材料说明。
(三)注销备案/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关书件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书件送达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过报送的电子邮箱通知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无须缴纳费用。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之前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须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须知要求执行。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备案及代理变更经我局审查后,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查询备案、变更结果。如果备案、变更、注销成功,也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2、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3、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4、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5、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