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更新时间:2023-07-11 09:46

商标分类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也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

结构分类

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图形商标

指的是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声音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声音商标

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声音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声音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分类速记口诀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

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

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

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

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总体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产业分类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rou二声)料;工业用粘合剂。

【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犹其包括:

1、堆肥;

2、非食品防腐盐;

3、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2、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3、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4、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5、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6、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注释】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1、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2、服装染料;

3、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2、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3、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4、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5、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1、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2、室内芳香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2、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制剂(第一类);

3、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

4、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

第四类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注释】

第四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的工业用油和油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第五类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注释】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本类尤其包括:

1、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2、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

3、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为健康目的;

4、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

5、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

本类尤其不包括:

1、化妆用卫生制剂(第三类);

2、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第三类);

3、矫形用绷带(第十类);

4、非医用、非兽医用的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第二十九类、第三十类、第三十一类或第三十二类)。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注释】

第六类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加工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制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

1、铝土(第一类);

2、汞,锑,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第一类);

3、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注释】

第七类主要包括机器、机床、马达和引擎。

本类尤其包括:

1、各类马达和引擎的部件;

2、电动清洁机器和装置。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某些特殊的机器和机床(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手动的手工具和器具(第八类);

3、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第十二类)。

第八类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注释】

第八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作为工具使用的手动器具。

本类尤其包括:

1、贵重金属制刀、叉和勺餐具;

2、电动剃刀和修剪刀(手工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某些特殊器具(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马达带动的机床和器具(第七类);

3、外科手术刀(第十类);

4、作为火器的随身武器(第十三类);

5、切纸刀(第十六类);

6、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注释】

尤其包括:

1、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

2、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

3、量角器;

4、穿孔卡式办公机械;

5、不论录制媒体或传播途径的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即包括录制在磁性媒体

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

尤其不包括:

1、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

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

(2)抽取或分发燃料的器具(第七类);

(3)电动剃刀和理发推子(手工具)(第八类);

(4)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

(5)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器设备(第十一类);

2、钟表和其他计时器(第十四类);

3、时间控制钟(第十四类);

4、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和游戏装置(第二十八类)。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用材料。

【注释】

第十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1、医用特种家具;

2、橡胶卫生用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3、矫形用绷带。

第十一类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1、空气调节装置;

2、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3、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4、电水壶;

5、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1、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2、电暖衣服(第九类)。

第十二类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1、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

2、陆地车辆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

3、气垫船。

本类尤其不包括:

1、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3、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引擎、联结器和传动机件(第七类);

4、所有马达和引擎的部件(第七类)。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注释】

第十三类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产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

火柴(第三十四类)。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注释】

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本类尤其包括:

1、首饰(即仿真首饰、贵重金属制首饰和宝石);

2、衬衫袖口的链扣,领带饰针。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

2、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第十五类

乐器。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1、机械钢琴及其附件;

2、八音盒;

3、电动和电子乐器。

本类尤其不包括:

4、录音、播音、扩音和放音装置(第九类)。

第十六类

纸和纸板,不属别类的纸和纸板制品;印刷品和办公用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艺术家用或绘画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

【注释】

第十六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1、切纸刀;

2、油印机;

3、包装用塑料纸、塑料提兜和塑料袋。

本类尤其不包括:

4、某些纸制品和纸板制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5、颜料(第二类);

6、艺术家用手工具(如修平刀、雕塑凿刀)(第八类)。

第十七类

未加工和板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注释】

第十七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纸、板或杆。

本类尤其包括:

1、修复轮胎用橡胶材料;

2、橡胶或塑料制衬垫及填充料;

3、抗污染的浮动屏障。

第十八类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

【注释】

第十八类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旅行用品和马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服装、鞋、帽(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注释】

第十九类主要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本类尤其包括:

1、半成品木材(如横梁、板、护板);

2、胶合板;

3、建筑用玻璃(如平板、玻璃瓦片);

4、路标用玻璃颗粒;

5、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6、水泥贮藏或防水用制剂(第一类);

7、防火制剂(第一类)。

第二十类

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注释】

第二十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1、金属家具和野营用家具;

2、床上用品(如床垫、弹簧垫、枕头);

3、镜子及陈设或梳妆用镜;

4、非金属牌照;

5、非金属、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特种镜子(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实验室用特种家具(第九类);

3、医用特种家具(第十类);

4、床单和枕套(第二十四类);

5、鸭绒被(第二十四类)。

第二十一类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注释】

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以及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本类尤其包括:

1、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厨房用具,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

2、电梳;

3、电牙刷;

4、碗碟架和饮料瓶架(餐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1、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清洁制剂、肥皂等(第三类);

3、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第七类);

4、剃刀及剃毛装置、修剪刀(手工器具)、修指甲和修脚的金属器具(第八类);

5、电烹饪器具(第十一类);

6、梳妆镜(第二十类)。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和包(不属别类的);衬垫和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注释】

第二十二类主要包括绳缆及帆篷制品,衬垫和填充材料,纺织用纤维原料。

本类尤其包括:

——用天然或人工纺织纤维、纸或塑料制成的缆和绳。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网、袋和包(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乐器弦(第十五类)。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和线。

第二十四类

织物及其代替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用途的服装和鞋(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第二十六类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注释】

第二十六类主要包括缝纫用品。

本类尤其包括:

——拉链。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种小钩(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某些特种针(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纺织用纱和线(第二十三类)。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注释】

第二十七类主要包括铺在已建成的地板和墙壁上的制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木地板(第十九类)。

2701地毯

地毯270011, 小地毯270011

注:本类似群商品与2403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403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纺织品壁挂交叉检索。

第二十八类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1、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和游戏装置;

2、钓鱼用具;

3、各种运动和游戏设备。

本类尤其不包括:

1、圣诞树用的蜡烛(第四类);

2、潜水装备(第九类);

3、圣诞树用的电灯(花彩式的)(第十一类);

4、渔网(第二十二类);

5、体育和运动用服装(第二十五类);

6、圣诞树装饰用糖果和巧克力(第三十类)。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注释】

第二十九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本类尤其包括:

——奶饮料(以奶为主)。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

——待孵蛋(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第三十一类

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注释】

第三十一类主要包括日用的未经制作的田地产物,活动物及植物,以及动物饲料。

本类尤其包括:

——未加工的木材;

——未加工的谷物;

——待孵蛋;

——软体动物和贝壳类动物(活的)。

本类尤其不包括:

——微生物培养物和医用水蛭(第五类);

——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半成品木材(第十九类);

——人造鱼饵(第二十八类);

——米(第三十类);

——烟草(第三十四类)。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注释】

第三十二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本类尤其包括:

——无酒精饮料。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奶饮料(以奶为主)(第二十九类);

——以咖啡,可可或巧克力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第五类)。

第三十五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注释】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纂、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纂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

第三十六类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注释】

第三十六类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与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即:

⑴银行及其有关的机构的服务,如外汇经纪人或清算机构;

⑵不属于银行的信贷部门的服务,如信贷合作社团、私人金融公司、放款人等的服务;

⑶控股公司的“投资信托”服务;

⑷股票及财产经纪人的服务;

⑸与承受信用代理人担保的货币业务有关的服务;

⑹与发行旅行支票和信用证有关的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不动产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服务,如租赁、估价或筹措资金的服务;

——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为被保险人和承保人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注释】

第三十七类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建筑房屋、道路、桥梁、堤坝或通讯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行业其他专项服务,如油漆粉刷、管道铺设、安装暖气或盖屋顶;

——为建筑服务的辅助性服务,如建筑计划的检查;

——造船服务;

——租赁建筑工具或材料的服务;

——修理服务,即修复已磨损、损坏或部分破坏的任何东西(修复房屋或将其他残缺之物修复原样);

——各种修理服务,如修理电器、家具、器械和工具等;

——维修服务,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任何属性(有关本类与第四十类的区别,请看第四十类的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诸如服装或车辆之类商品的储存服务(第三十九类);

——与布料或服装印染有关的服务(第四十类)。

第三十八类

电信。

【注释】

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

(1)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

(2)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

(3)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

本类尤其包括:

——主要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服务(第三十五类);

——电话市场营销服务(第三十五类)。

第三十九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注释】

第三十九类主要包括将人或商品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通过铁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有关的必要服务,以及货栈或者其他建筑物为便于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贮藏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供运输者使用的由车站、桥梁、火车渡轮等公司提供的服务;

——租赁运输车辆的服务;

——与海上拖曳、卸货、港口和码头运转、营救遇险船只及其货物有关的服务;

——发货前的包装和打包业务的服务;

——经纪人及旅行社提供旅行或货运情况的服务以及提供价目、时刻或运送方式情况的服务;

——运输前检查车辆或货物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与运输企业广告有关的服务,如散发广告传单或无线电广告(第三十五类);

——由经纪人或旅行社提供的发行旅行支票或者信用证的服务(第三十六类);

——人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商业、火灾或生命)保险服务(第三十六类);

——维修车辆的服务,以及维修用于运输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服务(第三十七类);

——由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预定旅馆房间的服务(第四十三类)。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注释】

第四十类主要包括没有列入其他类别的,对有机物质、无机物质或物品进行机械或者化学处理或者加工的服务。

按分类的要求,只有在为他人进行处理或加工的情况下,商标才视为服务标志。根据分类的同一要求,在某人将经过处理或加工的物质或物品进行交易的各种情况下,商标都被视为商品标志。

本类尤其包括:

——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加工的服务,包括改变其主要特性的处理服务(如染服装);按正常分类,维修服务应该列入第三十七类,但若是进行了这样的改变,即可列入第四十类(如汽车防冲击装置的镀铬处理);

——在物质生产或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材料处理服务,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属镀层方面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修理服务(第三十七类)。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注释】

第四十一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用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有关人员教育或动物训练的各种形式的服务;

——旨在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服务;

——为文化和教育目的向公众展示可视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

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注释】

第四十二类主要包括由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本类尤其包括:

——由从事评估、估算以及从事科技领域研究与报告的工程师提供的服务;

——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商业研究与开发(第三十五类);

——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档案管理(第三十五类);

——金融与财政评估(第三十六类);

——采矿和石油开采(第三十七类);

——计算机(硬件)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由专业人员诸如医生、兽医和精神分析医生所提供的服务(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第四十四类);

——花园设计(第四十四类);

——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注释】

第四十三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本类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动产,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赁服务(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厅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注释】

第四十四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

——人工授精服务;

——医药咨询;

——动物饲养;

——与植物生长例如园艺有关的服务;

——与植物艺术例如园艺设计和花卉构图有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除外)(第三十七类);

——灌溉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救护运输(第三十九类);

——动物屠宰及其标本制作(第四十类);

——树木砍伐和加工(第四十类);

——动物驯养(第四十一类);

——为体育锻炼目的而设的健康俱乐部(第四十一类);

——医学科学研究服务(第四十二类);

——为动物提供膳食(第四十三类);

——养老院(第四十三类)。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由律师为个人、组织、团体、企业提供的服务;

——与个人或团体的安全相关的调查和监视服务;

——为个人提供的与社会活动,例如社交护送服务、葬礼服务,婚姻介绍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为商业运作提供直接指导的专业服务(第三十五类);

——为处理与保险有关的金融或货币事务和服务有关的服务(第三十六类);

——护送旅客(第三十九类);

——安全运输(第三十九类);

——各种个人教育服务(第四十一类);

——歌唱演员和舞蹈演员的表演(第四十一类);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提供的计算机服务(第四十二类);

——由他人为人类和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或美容服务(第四十四类);

——某些出租服务(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服务分类表和一般性说明中有关服务分类的第2条)。

分类说明

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通常将商品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工业品中又分重工产品和轻工产品,重工业产品中又可划分为冶金工业产品、机械工业产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应该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及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百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要想检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我们这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国际分类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某一生产电视机和录相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按照汉语拼音顺序,很容易就能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9类;又如,某一生产食品的企业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商标注册,借助该表,也可以很快查到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第29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

分类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名称填写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