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1 17:30
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也不会因此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以下所称“商标的使用”仅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的法律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法律适用),该注册商标就可能被撤销。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在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以,商标的法律使用包括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的法律使用除实际使用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