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9-10 22:25

商洛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商洛市地域建制的最高政府职能机关.

政府部门

管理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法制办公室、市金融办公室牌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物价局牌子)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牌子)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市民政局(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市地震局牌子)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文物广电局

市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旅游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信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县级)2个:市粮食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驻商单位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质监局

供电局

邮政局

烟草局

气象局

水文局

国家安全局

银监局

农发行

人民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信用联办

邮政储蓄银行

武警支队

消防支队

无管处

养老经办处

商洛调查队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石油公司

人寿公司

人保寿险公司

人保财险公司

永安保险公司

中华保险公司

事业机构

招商服务局 办公地址:商洛市名人街西段

市政府研究中心 办公地址:商洛市迎宾路4号

地方志办公室 办公地址:商洛市迎宾路4号

供销社 办公地址:商洛市北新街109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商洛市香菊路

红十字会 办公地址:商洛市金凤路

残疾人联合会 办公地址:商洛市迎宾路4号

政府领导

市委副书记、市长:王青峰

副市长:李波、苏红英、矫增兵、温琳、璩泽涛、许刚

巡视员:周秀成

秘书长:尹章银

参考资料(截止2024年8月):

行政区划

商州区 洛南县 丹凤县 商南县 山阳县 镇安县 柞水县

保障机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的程序,建立健全领导分管、机构负责、专人实施的审查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情形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并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查同意后,才能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业务工作,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经过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接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部门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发生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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