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21:29
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一)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章程,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履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了解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党纪政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和复杂案件。
(三)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
(四)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新闻报道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表彰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提出纪检监察系统制度建设规划和建议;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
(六)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市委巡察工作。
(七)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
(八)对全市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0年5月31日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商洛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牛克俭同志因工作职务变动辞去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20年6月5日,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大会,选举张礼进为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内设机构16个。即: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信息技术保障室。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市纪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1个:市廉政教育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雷西明
贺发涛、、刘申海、杨文彦
段晓芳、谢飞、杨宏斌、雷保卫、雷雨田、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