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7 17:09
商黎光,男,汉族,1963年11月生,河北巨鹿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山西省委副书记。
1979.09-1981.09 河北省邢台地区财贸学校学习
1981.09-1984.03 河北省平乡县统计局统计员
1984.03-1987.10 河北省平乡县审计局副局长(其间:1984.09-1986.07邢台地委党校大专培训班学习)
1987.10-1989.06 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副科级干部、副科级检查员
1989.06-1990.10 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0.10-1992.11 河北省纪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1992.11-1994.04 河北省纪委办公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1994.04-1997.03 河北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
1997.03-1998.03 河北省纪委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1998.03-1999.03 河北省纪委宣传教育室副主任(正处级)(1995.09-1998.09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9.03-2003.04 河北省纪委宣传教育室主任(2001.08明确为副厅级)
2003.04-2003.10 河北省纪委常委
2003.10-2006.11 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其间:2005.03-2006.11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6.11-2010.11 河北省纪委副书记(2004.09-2007.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2007.03-2008.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0.11-2013.03 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
2013.03-2013.04 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3.04-2014.09 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09-2016.11 河北省沧州市委书记
2016.11-2016.11 河北省委常委、沧州市委书记
2016.11-2017.06 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17.06-2021.10 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04主持山西省公安厅全面工作)
2021.10-2021.11 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2021.11-2023.09 山西省委副书记
中共十九大、二十大代表,中共山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24年1月代表资格终止),山西省残联名誉主席。
2023年9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副书记商黎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2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商黎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活动安排,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胆大妄为,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商黎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商黎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3月,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商黎光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7月,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商黎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商黎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商黎光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书记、市长,河北省沧州市委书记,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受贿案。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商黎光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秦皇岛市委副书记、市长,河北省沧州市委书记,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商黎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商黎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商黎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