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转世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06 18:49

1936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喇嘛转世办法》,承袭清制。

简介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参照清时旧例制定,凡13条,于1936年2月10日正式公布。该办法对活佛转世作了具体规定:如“喇嘛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2人,以为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在西藏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昭寺供奉的金瓶内,公同掣定。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还规定,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的呼毕勒罕掣定后,由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呈请中央批准后,派大员前往照料坐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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