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7 21:54
喜马拉雅条款,源自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Alder v. Dickson)一案。该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为喜马拉雅号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舷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忽免责条款,故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
Himalaya clause 喜马拉雅条款。学习海商法必须了解和掌握的一个重要条款。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
船长和水手认为,作为船公司的雇员,他们有权享受船票上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结果是阿德勒夫人胜诉。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的规定。”